第四章 領聖體(共融禮) 2. 分送聖體 [88-96]
    信友們通常應在所參與的彌撒中、於禮節所規定的時間,即緊跟著主祭司鐸領聖體以後,前去領受聖體聖事。[172]應由主祭司鐸分送聖體,或由其他司鐸或執事幫助分送,但除非給信友送聖體完畢,不該繼續彌撒。非常務送聖體員只在需要時才可按規定協助主祭送聖體。[173]

    為了「更能顯示出是在參與當時舉行的聖祭」,[174]信友們最好能領受在同一聖祭中所祝聖的聖體。[175]

    「信友可依主教團的規定」及聖座所確認的方式,「跪下或站著恭領聖事」。「若站著領受聖事,在領聖事前宜按所規定的方式,以行動表達應有的敬意」。[176]

    分送聖體時必須謹記,「凡具有適當準備,並未為法律所禁止而適當地要求領聖事者,聖職人員不得拒絕」。[177]每個已受洗的天主教徒,只要不受法律禁止,都應准予領聖體。因此,舉例說,不得純粹為了信友願意跪或站著領受,而拒絕給他送聖體。

    雖然每個信友常有權利選擇用口恭領聖體,[178]但在主教團獲宗座認可准予手領聖體的地區,若有領聖體者欲以手領方式領受,則必須為他送聖體。不過應格外留意,要令領聖體者即時在送聖體員面前領下聖體,以免有人用手把聖體帶走。假若有褻瀆聖體的危險,則不應以手領方式分送聖體。[179]

    為了避免聖體或其碎塊掉落,應繼續使用為信友領聖體用的聖體碟。[180]

    「信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更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181]此外,就這事而論,一對新人在婚配彌撒中互相送聖體的流弊,應予撤除。

    「已領過聖體的」基督平信徒,「可於同一天內再領一次聖體,但只能在他所參與的彌撒中領受;但法典921條2項所規定的,不在此限」。[182]

    在彌撒慶典當中或之前,以送聖體方式分送未經祝聖的麵餅或其他可食或不可食的物品,都是違反禮書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廢止。這種做法實與羅馬禮儀傳統相違,且有危險混淆信友對教會的聖體教義。但在一些獲准按傳統於彌撒後給信友派發祝福麵包的地方,應設法向信友正確講解這行動的意義。不應引入其他類似的做法,更不可為了這目的使用未經祝聖的麵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