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信仰的脉络中看自杀
    我们初步探讨了生命的意义,认识了自杀就是对生命毁灭的事实,现在从启示、教会训导的角度来看自杀的问题。

    1、圣经对人生命的肯定

    圣经没有明明讲论自杀,但给人启示了有关生命的原则,由这些原则,人便可以了解天主启示对自杀的看法。首先肯定整个人都是天主所创造的。他受到天主的管辖和保护,(咏139:1—16)天主以他的全知、全能和统治包容着每一个人。[17]整个人属于主,天主祝福人,新约再进一步发挥了旧约有关人类源自天主,以及天主对人的统治和关怀之概念(宗17:24—28)。如果说人是按天主肖像而造的(创1:27)。那么降生奥迹更显示了人身体的尊贵(若1:14;若一1:1ff)。若望明白指出,人的身体,在其整个实在中,已经与基督的位格合而为一。我们的身体,多多少少反映着基督之身体的光辉。我们的身体是基督肢体(格前6:15)。身体是为主(6:13),是圣神的宫殿(6:19),身体是高价赎回的(6:20),我们的生命藉圣洗分享基督的光荣(罗6)。

    长寿是天主的祝福(出20:12,6:2;咏90:16;箴10:27),人要延长生命,而不是按己意过早终止生命,生命只是租借给我们的,它不属于我们,而属于那给予我们生命者(罗14:7—8),真实的生命是在基督内的生命,基督徒关心的是,如何好好地活。[18]现世生命的崇高价值及其迷人的可能性,已表现于若望的“生命”概念之中,它指的是天主自己的光荣存在,及我们参与天主生命的情形。我们身体的存在确实可以反映天上的生命。它是到达真生命之路,是永生的代表,需要珍惜,而非毁灭。

    圣经没有一处明确禁止自杀,而自杀又一再(并非唯独)作为最重要的罪的后果而出现。例如叛徒亚希多弗和犹大。原因并不是圣经同意自杀,而是圣经对绝望者发出恩典与忏悔的呼声,以此呼声代替自杀的禁令。[19]圣经对整个人生命的重视实际上已表现出了对自杀的明确观点。圣经在旧约记载了四个自杀的个案(民9:50—56;撒上31:1—6;列上16:18——19;撒下17:23),在新约最有名的是出卖耶稣的犹大(玛27:3—10),这些自杀案件都是在违背上帝旨意之下而引起的悲剧,起因与结果都是与上帝的意愿相违背的,这为自杀定下了一个黯淡的基调。

    2、有关教父与圣师的观点

    教父和圣师的观念为形成教会的正统信仰观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要从教父和圣师的观点看他们对自杀的看法。

    A、奥斯定的观点

    奥斯定在《上帝之城》卷一中第一次言及自杀的问题。他试图表明早期基督教时代普遍认可自杀的理由,如避免罪恶的愿望,逃避世界的苦难、赎罪、寻找超脱,逃脱他人的侵犯等,从正确的基督教教义来说,都是不被接受的。第一为逃避这个世界的罪恶,是不值得去触犯永恒国度的律法的;第二,他人的罪永不能玷污无辜受害者的灵魂,但自杀却是可以的;第三,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罪过而自杀,因为他需要的是悔改,而死亡剥夺了悔改的机会。奥氏更进一步将“自行杀戮”与“执行神圣律令自杀”区别开来。自杀是运用个人自己的主权去毁灭自己的生命。这是“自行杀戮”的行为。[20]“要注意戒律,或加以正确解释,其实是禁止自杀的,因为戒律是这样说的:‘不可杀人……’这一条对任何人,尤其对那些与这一条有关的人,既没有限定杀什么人,也没有说明什么情况之下杀人可以例外。……戒律是‘不可杀人’”。因此,既不可杀别人,也不可杀你自己,因为自杀者所杀的也是人。[21]奥氏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去讨论该问题的人,他的思想构成了基督教反对自杀的基本立场。

    B、多玛斯的观点

    多玛斯引用《上帝之城》的观点作为他的理论的起点。他认为十诫中的不容许杀人也包括了不许自杀,而且亦同意自杀是最危险的罪。因为它不容许人有悔改的机会。简而言之,除非是神特别的命令(如参孙的例子),自杀应绝对禁止。此外,阿奎那也有自己的特色。首先阿奎那吸收亚里斯多德的观点,每个生物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本能,因此,夺去自己的生命不仅侵犯了神的诫命,而且侵犯了自然法则,对自己造成侵犯。第二,阿奎那强调自杀是侵害政治团体的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在此,他再次引用了亚氏“视政治生命为一个人自然且根本的要求”的观点。没有人可以独立于团体之上掌握着自己的命运,没有人有权忽视团体的法则,按自己制定的法则行事。第三,阿奎那相信生命是神的恩赐,只有神才能挪去。因此,他批评自杀是侵犯了神独有的掌握生死的权力。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不包括掌握生死权力。[22]阿奎那对奥氏的自杀观修正,完善成为教会对自杀观的权威理论。

    3、教会有关自杀的训导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第二章中阐述了应尊重人格,“此外,各种杀人罪,屠城灭种,堕胎,用药物摧人安乐死及恶意自杀等危害生命的恶行……,这一切及其它类似的种种都是可耻的,有辱文明的罪孽。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但尤其这玷污的主使者,同时又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23]这里教会训导天主子民,恶意自杀是恶事,而且是深重的罪孽。梵二在同一宪章也肯定了肉体生命的正确价值:人不应轻视其肉体生命,而应承认其肉体的美善而重视之;因为肉体是天主所造”。(现代14)拥有它的尊严,这尊严不仅源于天主之创造行动。而且肉身参与了基督的救赎奥迹。整个物质世界都汇集在人的肉体内,并且达到极峰,而整个受造界透过人的肉体被导向光荣天主。[24]梵二从人这端有关肉身的尊贵、来源和意义的信德道理,归纳出具体的伦理结论,就是禁止恶意自杀。

    最新《天主教教理》卷三在基督内的生活,讲到第五诫时首先强调了“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25]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

    但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从天主教教理对自杀的有力论述,我们可以肯定恶意的自杀仍不免是一种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