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神聖禮儀的規則 2. 主教團 [26-28]
    至於由主教團按梵二意願而成立的同類委員會也是一樣,[61]但它們的成員必須是主教,其身份要與跟他們合作的專家有所分別。若主教團成員的人數不足,難以從成員當中成立一個禮儀委員會時,可任命一個專家小組來完成這項任務,惟其主席常應是一位主教,但要避免使用「禮儀委員會」的名稱。

    宗座於1970年早已宣佈停止一切與舉行彌撒聖祭有關的試驗,[62]並於1988年再次重申這項指令。[63]因此,個別主教或主教團均無權准許有關彌撒經文或其他非列明於禮書上的試驗。日後為進行此類試驗,必須先取得禮儀聖事部的准許,並須由主教團以書面提出要求。但是,如果沒有重大理由,此等要求一概不會獲得批准。至於禮儀本位化的工作,則應嚴格及完全遵守特定的規則。[64]

    一切由主教團為本區依法訂立的禮儀規定,均須獲得禮儀聖事部的認可,否則便無任何約束力。[65]